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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艺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6-12-29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传媒艺术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二条 传媒艺术学院属于二级单位,各类印章由武汉晴川学院刻制并交由传媒学院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院印章包括:“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共三枚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团委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国共产党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党总支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与审批程序

(一)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以及学院团委、党总支)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布告、通知、报告、报表、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印章,须经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学院名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

3.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材料;

4.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聘书、请柬、奖状;

5.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6.以学院名义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

7.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含复印件及翻译件);

8.以学院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9.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工作证等;

10.以学院名义提交的各类申请;

11.以学院名义办理师生员工个人档案封条;

12.以学院名义办理师生员工出国(境)材料;

13.需用该印章的其他事项。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须经学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团委物资借取;

2.团委活动集体请假;

3.以学院团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材料;

4.以学院团委名义颁发的聘书、请柬、奖状;

5.以学院团委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6.以学院团委名义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

7.以学院团委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含复印件及翻译件);

8.以学院团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9.以学院团委名义出具的工作证等;

10.以学院团委名义提交的各类申请;

11.以学院团委名义办理学生个人档案封条;

12.需用该印章的其他事项。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中国共产党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印章,须经学院学生党支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材料;

2.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书、请柬、奖状;

3.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含复印件及翻译件);

4.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5.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工作证等;

6.以学院党委名义提交的各类申请;

7.需用该印章的其他事项。

(五)凡涉及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对外交流、技术合作、房地产、资产、奖惩、职务、职称、薪酬、合同、协议等事项,须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不实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及学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五)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及证书。

第六条 严格控制学院各印章的使用范围,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所有用印须通过印章管理人员。“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由团委书记保管、“中国共产党武汉晴川学院传媒艺术学院总支委员会”印章由院党总支副书记保管。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九条 学院各类印章须置于固定地点,安全存放。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携带外出,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印章丢失须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传媒艺术学院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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