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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新闻系 录音室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作者:cdd时间:2015-04-26点击数: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录音室(包括对白录音室和综合录音室各一套)配备专业数字录音设备,为我院教学科研提供音频资料的录制、后期编辑等服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录音室在学院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录音室使用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录音室承担着我院外语各类考试用音频文件的录制和编辑工作,并根据教学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满足各单位特殊活动录音需求等服务。

2、除特殊情况外,录音室的使用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的8:45-11:45和13:30-16:15。

3、使用录音室的单位和教师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录音室使用申请单》向系里提出申请,新闻系将根据录制任务与录音室使用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已申请录音室但因故无法前来时,事前务必通知录音室技术人员,另约录制时间。若超过预定使用时间15分钟仍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录音室,录音室不再提供其使用。

4、首次使用录音设备的教师,需事先参加录音室使用培训,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音频文件的录制,音频资料需后期编辑请提前说明。如老师自备资料源,请选择优质录音带、CD盘片等,并确保所携带U盘、CD光盘等载体无病毒感染。

5、进入录音室请关闭手机及一切通讯设备,以免造成录音干扰。录音室为密闭空间,使用教师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在录音室内吸烟、饮食、乱扔垃圾。

6、录音室内设备均为具有高灵敏度的贵重设备,使用教师要爱护录音设备,轻拿轻放。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私自移动、拆卸录音设备,严禁将设备带出录音室。损坏设备要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7、非录音室技术人员,严禁在录音室电脑上私自安装任何其它软件,不得在电脑上进行任何与录音以外的使用(包括看碟、听音乐、上网聊天、看电影、游戏),不准更改电脑系统任何现有设置。

8、我院录音室属非出版单位,根据《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如需使用本录音室录制的音频素材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必须征得中心同意,并在出版时注明制作单位,暨大连外国语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制作者的姓名。

9、录音室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负责室内所有设备的保养维护,使录音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录音设备出现问题时,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时维修,及时解决。

10、接到录音室使用申请单后,录音室技术人员要及时与录音教师联系,确认具体录制时间,并提前15分钟打开录音室,做好录音设备使用前的检修和准备工作。

11、录音室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录音室使用、维护登记,认真填写录制单位、录音内容、录音人、实录时数等相关使用信息,及时了解各种音频设备使用状况,并按时填报统计表,年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

12、任何进入录音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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