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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2-01-0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学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力抓手。为更好地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充分发挥竞赛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组队参赛,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学科竞赛团队。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科竞赛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委员会,指导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竞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竞赛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管理,包括审核各类竞赛文件、审定竞赛项目、认定竞赛级别类别、收集各类竞赛的信息、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审核指导教师工作量、竞赛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等。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赛项目实施,包括各类学科竞赛项目宣传组织、参赛学生选拔、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竞赛立项申报、方案制定实施、竞赛过程与培训管理、宣传报道、竞赛相关材料的报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竞赛级别

第五条 各类学科竞赛级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具体以学科竞赛工作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

1.国家级A类: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变动)和国际性赛事,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B类:指由国家部委委托各学科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3.省级A类:指国家级A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

4.省级B类:指国家级B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或经学校认定的由省级政府部门、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5.市级竞赛:指各省辖市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竞赛。

6.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章 竞赛的奖励与经费使用

第六条 奖励原则

1.奖励对象: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个人、团队及指导教师。

2.学校根据竞赛级别与获奖等级对指导老师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对获奖学生个人(团队)给予相应经济奖励和学分奖励,学分认定标准详见《武汉晴川学院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其中,校级竞赛不给予经济奖励。

3.凡未经学校学科竞赛工作委员会同意,以个人名义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需经相关学院审核,报学校认定后方可给予相应奖励。

4.同一竞赛,给予团队奖励的不再奖励个人。在同一竞赛中多次获奖者,奖励取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学生个人

学生个人

国家级A

1000

2000

5000

800

1500

3000

600

1000

2000

400

800

1000

国家级B

800

1500

3000

600

1000

1500

400

800

800

300

600

600

省级A

600

1000

2000

500

800

1000

300

600

600

200

400

400

省级B

400

800

1000

300

600

800

200

400

400

100

200

200

市级竞赛

300

500

500

200

400

400

100

200

200

50

100

100

(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一等奖奖励标准参照省级B类标准执行,二等奖、三等奖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竞赛经费使用

1.竞赛经费使用应秉承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实报实销。

2.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带队老师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武汉晴川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对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决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按国家级A类竞赛100/天、国家级B类竞赛60/天的标准给予指导补助。

4.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如需对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给予国家级A类竞赛50学时/项目、国家级B类竞赛40学时/项目、省级A类竞赛25学时/项目、省级B类竞赛15学时/项目的基本指导工作量,学时标准按照40/学时核算(参赛人数5人及以下的,发放基本指导工作量;参赛人数6-10人的,发放1.3倍工作量;10人以上的,发放1.6倍工作量)。同一项目参加国家、省两级竞赛的,只按最高标准计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联系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学校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条 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在开赛前提交《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附件1)、《学科竞赛参赛报名统计表》(附件2),报教务处审核立项。

第十一条 需对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需在培训开始前将《学科竞赛培训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教务处备案。未提前备案的培训,不核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务处每年12月份组织各教学单位统计报送学科竞赛获奖情况,报送文档资料包括《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附件4)、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教务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办公会核查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对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竞赛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教学单位的竞赛获奖情况与学生参赛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晴川学院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自动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

2.学科竞赛参赛报名统计表

3.学科竞赛培训工作安排表

4.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

本文附件不印发纸质版,可从武汉晴川学院教务处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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